信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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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为什么判张某无责?? | ||
写信人 | 赵** | 写信情况 | 2018-11-15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信件内容 |
为依法保护来信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来信内容暂不公布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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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庆阳市司法局 | 办结日期 | 2018-11-15 |
回复内容 |
在这起撞人逃逸事故中,事发后货车司机没有停车、报警和抢救伤者,而是开车逃离现场,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101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李某发生事故后,按照法律规定停车报警抢救伤员,不逃逸,事故责任可能会是另外一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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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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