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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问题需要解决—— 看看民法典草案怎么说(之二)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9-12-30 18:26:33 浏览次数: 【字体:

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这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被称为法典的法律有哪些亮点?哪些规定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头顶上的安全”如何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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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芜湖一位66岁的老人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后身亡。由于一直找不到肇事者,老人家属将整栋楼除一层外的业主及物业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除了15名提供了不在场证明的被告外,其余133人和物业方共同赔偿老人家属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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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致死致伤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发生损害责任如何分担?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草案的规定,表明了禁止高空抛物的鲜明态度,在责任划分上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说。 

除了禁止高空抛物,对于买了缺陷汽车要召回费用谁“埋单”、吃了亏能否自己“找补”止损等问题。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也给予了积极回应。根据草案第120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