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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081期】约定转卖出租屋内的设备,买卖不成租房合同还有效吗?

来源:印象庆阳网 发布时间:2018-11-14 10:5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一门面房租赁给李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4万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另外,双方达成转让该门面房内设备的协议,租赁合同载明:物业公司“以原价的50%转让给承租人李某所有”,以盘点为准并于盘点当天由李某付清转让款。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12万元,后李某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设备设施的转让价格发生争议,物业公司认为原价是指公司购买时所付的半价,而李某则认为的原价是指转让时市场上的价格。因双方协商未果,物业公司遂在三个月后将该门面房另租他人。 

       巧儿说法:本案中,李某与物业公司所涉的合同即是租赁与买卖联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是租赁关系,该合同中“出租人收取转让费后,室内设备归承租人所有”的条款是对于租赁房屋内设备转让价格及归属的约定,是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混合了一个买卖合同文本,是该合同中的次要部分,但其实该条款是可以自立为另一个买卖合同的。同时,该买卖条款由于“原价格”约定不明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最后没有发生效力,该买卖行为确系将来要发生的,不属于客观上不能确定能否发生的事实。因此该条款不应定性为合同所附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