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9期】车匪路霸可以组织卖淫、强收买路钱吗?
基本案情:刘某从老家来到城里,纠集部分老乡、社会闲杂人员,以暴力犯罪活动打出名号,逐渐形成以刘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某、董某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等级分明,有固定的运作模式。刘某每月支付骨干成员1000到3000元不等的工资。为使组织成员集结迅速、出动及时,采取成员统一住宿、统一用餐、统一费用结算、外出“办事”统一派车的管理模式。刘某还要求成员必须遵守统一的习惯规约。如外出办事必须卖力、打架时要听刘某指挥、打人要狠等。刘某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组织色情活动,并对成员进行分工,管理严明。任命手下杨某为主管,负责卖淫收入提成记账;宋某豪为洗浴部经理,负责发放收入;张某为领班,负责组织、管理卖淫妇女;任某为洗浴部主管,负责管理招揽嫖客的服务人员短短一年时间,就非法获利26万余元。为垄断至外省的运输业务,刘某安排手下沿路拦截外省的货车,通过砸车玻璃、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部分车主、司机缴纳过路费。 巧儿说法:结合本案来说,以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和其他手段攫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向过路货车收取“过路费”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具备了暴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具备了重大影响性特征。故该组织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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