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2期】“村官”组织、参加黑社会组织的危害
基本案情:刘某当选某村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身份强行制定“村辖区内所属村、社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并伙同他人成立公司,逐步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暴力伤害、滋扰、阻挠等非法手段,强揽、抢占村辖区内的工程,并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打砸伤人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刘某身为共产党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纪违法情节严重,涉黑涉恶性质恶劣,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被开除党籍。
巧儿说法:本案中,刘某利用村社党组织负责人身份,充当“村霸”,形成黑恶势力,为非作歹;通过暴力伤害、滋扰、阻挠等非法手段,强揽、抢占村辖区内的工程,并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打砸伤人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以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特征,赵某的行为严重败坏共产党员形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危害党群关系,必须严厉打击、坚决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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