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庆阳市政府

县区政府

市直部门

  • 庆阳司法微发布
  • “巧儿说法”微发布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今天是:2025年8月17日 星期日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巧儿说法>详细内容

巧儿说法

【第1103期】夫妻离婚非独立式网店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吗?

来源:印象庆阳网 发布时间:2019-01-14 17:47:00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王某与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6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初两人关系尚可,后因于某不能生育,二人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紧张。2017年8月,王某与于某分居生活。之后,王某主张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登记在于某名下的母婴用品网店等夫妻共同财产。于某同意离婚,双方在诉讼中均要求离婚后继续经营母婴用品网店,并一致确认该店铺的无形价值为5万元,剩余婴儿用品归取得店铺经营权一方。

       巧儿说法:本案是一起涉及非独立式网店分割的离婚纠纷。“经法院调查网店主要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后,故法院认定网店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取得店铺经营权,若确定注册一方继续经营淘宝店铺,则按照增值幅度给予另一方折价;若确定为非注册一方继续经营淘宝店铺,除给付另一方增值幅度折价外,还需要给付注册方注册店铺的实际支出成本及婚前经营投入部分的补偿。除此之外,要重视淘宝店铺的经营性。因为,淘宝店铺在运营时,很可能注册是一人,但实际经营人是另一人。故应考虑夫妻双方对于网络店铺经营的投入和产出,尽量避免将店铺交由未实际经营或者是经营效果不佳的一方继续经营,实现裁判利益最大化。根据母婴用品店的登记主体、网店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最大效能等情况,确定了离婚后由于某继续经营。并由于某补偿20000元给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