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4期】父母生前将房子给子女 所签订的协议算遗嘱吗?
基本案情:李某是家中长子。李某和父母及其部分亲戚在二儿子家中,由二儿子书写了《住房拆迁新住房返还协议》,该协议载明:“新住房竣工后,由长子李某负担新房补差,同时还完旧房拆迁款后,新住房产权归李某所属,新住房的一切电气装修改造费用都属长子李某付款,二老出资1万后,二老有权住新房到老。”在场的亲属当事人均签名。父亲向李某出具了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李某交来住房房款54450元,房屋继承费全部付清,住房产权应属李某所有。”几年后母亲父亲先后去世。家中亲属提出父母生前签署的住房协议无效,要求李某将房屋作为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巧儿说法:遗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做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做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父母没有去世时,按照协议要求,李某将房屋的旧房拆迁款付清后,父母也将会按照协议要求将房屋产权转让给李某。这就不属于《继承法》调整的范围,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李某的父母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应视为合同,李某的父母则是该房产的所有人,他们当然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同时他们的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李某的父母在如何妥当地将自己的房产处分给原告时,是经过了双方的考虑和协商的,具备要约和承诺这个过程。因此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此协议应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李某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及要求被告亲属履行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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