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6期】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费是否应予返还?
基本案情:陈某购买某小区董某的一套二手房,中介公司为双方准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董某所有的房屋,陈某和董某双方各向中介公司交纳房屋中介服务费9000元。合同第四条:“乙方的付款约定:乙方自愿承诺x年x月x日前将首付款准备齐全,甲乙双方开始办理贷款和贷款手续;房屋交易手续按规定实行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监管的,则付款程序按照相关部门监管程序执行。”合同第八条补充约定:甲方名下的贷款由甲方自行注销,甲方于x年x月x日前将贷款注销完毕。合同还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当日,董某收取陈某二万元定金,中介公司收取董某和陈某中介服务费9000元。其余手续至今均尚未办理。董某以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陈某付款方式、付款数额、付款时间,致使董某无法收到陈某应该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而无法办理贷款注销手续,以至于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中介公司亦未为买卖双方办理完结房屋交易手续,致使其受到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9000元。
巧儿说法: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房屋实际成交价格已进行了约定,且合同中约定“房屋交易手续按规定实行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监管的,则付款程序按照相关部门监管程序执行。此外,合同为陈某设定的义务系在约定日前将首付款准备齐全,双方开始办理贷款手续,为董某设定的义务系自行将其名下的贷款于约定日前注销完毕。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据证实陈某已经履行了将首付款准备齐全的义务,但董某未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注销贷款义务,因此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董某。故董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赔偿陈某的损失。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