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7期】离婚后房屋的变更费用是否还需共同承担? [复制链接]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结婚时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决归李某所有,并对该房屋进行了依法分割。但由于该房屋在购买时是刘某的名义购买的,因此,离婚后,李某归还了银行全部贷款,将房屋先登记在刘某名下,又变更到自己名下,为此支付产权登记费用15万元。
巧儿说法:夫妻双方对共有房屋享有所有权,同时对房屋变更登记费用承担共同责任,这也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此时,房屋共有部分的过户费用承担就成为共有房屋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即此项费用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本案中,李某的过户费用虽然发生在离婚之后,但此项费用是已分割的共有房屋过户费用的分担,其实质是离婚后对婚内共同债务的承担与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为共同生活债务和生产经营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因此,本案中因共同房产所需的过户费用是夫妻共同债务。为了避免夫妻恶意串通,约定共同债务仅由其中一方承担,而使其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法律要求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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