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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108期】被养父母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15 14:02:00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徐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生有一对儿女,长子徐某生,小女徐某莉。徐某莉从小就被养父母收养,李某去世得早,李某生前和徐某在镇里购买了一处房产,长子徐某生和父亲徐某长期生活在该房屋内。徐某莉虽然幼年被养父母收养,但是成年后,和生父徐某经常走动,生活上徐某莉也经常给予关注,在徐某晚年生病的时候,女儿也经常服侍在侧。后徐某去世,徐某莉和徐某生共同安葬父亲。后针对徐某遗留的房产,徐某莉提出要求平均分割,遭到徐某生的反对,徐某生告知徐某莉原因,并看在徐某莉在徐某生前多次给予照顾的份上,同意分得徐某莉8万元现金。徐某莉不同意,后协商不成,徐某莉将徐某生诉至法院。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原告徐某莉不能作为徐某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也不能继承徐老爹遗留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其法定顺序继承人徐某生一人继承,但是因为原告徐某莉在成年后对生父多次给予生活上的帮助扶持,且在生父晚年生病时还经常服侍在侧,所以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徐某莉可以适当分得生父徐老爹的遗产。本案中,徐某莉虽然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但其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可以依法分得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