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0期】预售商品房逾期交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基本案情:李某和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正在修建的商品房一套,约定一年后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李某一次支付了45万元购房款,后因为开发公司资金困难,停工半年,导致不能按时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开发公司为了履行交房义务,在房屋还不具备交房条件时,就通知李某前来接受房屋。李某拿到钥匙后,发现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且开发公司交房时已经逾期了半年,所以便找到开发公司理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开发公司却称房屋已经交付,李某已经取得了房屋钥匙,也已经签字,不承认自己违约。
巧儿说法:商品房预售逾期交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按时地把房屋交付给买受人。逾期交房是非常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逾期交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双方预售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的,则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因开发商的迟延交房,致使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尽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还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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