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2期】仅一名合伙人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合伙关系能解除吗?
基本案情:赵某、徐某与刘某签订协议,约定合伙经营健身娱乐中心。协议签订后,赵某、徐某与刘某未按协议约定将合伙出资交至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支配,导致三合伙人出资情况无账可查。后来三人因对账及经营问题发生争议。三名合伙人中的两名合伙人均主张解除合伙关系,仅刘某一人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
巧儿说法:本案中,个人合伙具有人合性特征,合作基础丧失时,合伙关系即可解除。三名合伙人中的两名合伙人均主张解除合伙关系,仅刘某一人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三合伙人已无继续进行合伙经营的基础。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此种情况下,两人的退出必然导致合伙关系的终止,故最终判决支持赵某、徐某解除合伙关系的诉讼请求。此外,合伙人想退出合伙关系,但未能与大多数合伙人达成解除合伙协议的一致意见时,可直接主张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亦须进行合伙财产清算并分配利润,与全体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的法律效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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