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4期】用他人身份入职后受伤,员工能获得保险赔偿吗?
基本案情:王某使用“张某”的身份证信息入职某塑料制品公司做杂工。公司以“张某”名义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王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导致手臂受伤。同日,公司将王某送去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35天。住院期间,公司向王某支付了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并垫付了王某的医疗费、鉴定费等。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受伤事故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认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伤残八级。王某在领取保险金时,办理机构发现王某与备案信息不符,导致王某无法领取保险金。
巧儿说法:本案中,塑料制品公司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的义务,更是对劳动者人身安全提供了一份保障。现实中,不少劳动者,尤其是已经或快要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假借他人身份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投保了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因其提供虚假身份证而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赔,依《工伤保险条例》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的款项将由王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塑料制品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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