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期】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遗嘱还有效吗?
基本案情:赵某与潘某结婚后,育有一子赵某和与一女赵某佳,赵某因病去世,潘某独自一人将两个子女抚养长大。潘某因病住院治疗时,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潘某去世后,家中房屋归赵某和所有,存款若干归赵某佳所有。没过多久,赵某和因买房向母亲潘某借款60万元支付首付款。潘某称:你是我儿子,我挣钱就是给你花的,这钱你拿去不用还。潘某去世,料理完潘某的丧事后,赵某佳要求赵某和返还60万元,赵某和称这60万元是母亲给自己的,不应当归还,双方协商不成,后赵某佳将赵某和诉至法院,赵某佳要求赵某和返还潘某生前60万元的存款。
巧儿说法:本案中,潘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之前所立遗嘱的变更,潘某将60万元赠予自己的儿子,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货币的占有者就是所有者,当潘某将60万元存款赠予赵某和后,60万元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遗嘱中的该部分内容视为变更,赵某佳无权要求赵某和偿还60万元,但潘某遗嘱中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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