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2期】劳动者单方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还能否“反悔”?
基本案情:劳动者陈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公司未予答复,后陈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但是之后未再出勤,公司也未再向其发放工资,后陈某要求公司安排岗位和支付报酬,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因陈某提出离职申请而解除,请问陈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了吗?
巧儿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此项权利为形成权,通知到单位时即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陈某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虽未予以答复,但是并不影响陈谋此项行为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陈某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故双方劳动关系自陈某提出辞职申请的一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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