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4期】抢走他人手机又转走手机内零钱,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某日,张某见李某只身一人行走在路上,便用水果刀逼迫李某交出值钱的东西,李某交出手机,张某拿过手机后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00元。次日,张某试出了该手机的开锁密码,并发现手机微信钱包内有零钱4000元,随即将钱转走。张某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巧儿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本案中,手机微信钱包内的零钱以手机微信作为载体而存在,两者之间具有一体性和分离性的双重特性,故应以手机及微信内零钱的总额作为抢劫罪的数额6000元对张某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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