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6期】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辞职后还可否要求支付补偿金?
基本案情:曹某入职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双方先后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曹某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后曹某因公司未给付其加班工资而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曹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予以拒绝。
巧儿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