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庆阳市政府

县区政府

市直部门

  • 庆阳司法微发布
  • “巧儿说法”微发布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今天是:2025年1月17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巧儿说法>详细内容

巧儿说法

【第1128期】订婚后男方与女方分手彩礼钱还能要的回来吗?

来源:印象庆阳网 发布时间:2019-07-22 09:34:06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曹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曹某给了刘某礼金38000元,并为刘某购买了“两金一银”(金戒指、金项链、银镯子)。后刘某以与曹某性格不合为由,多次离家出走。某次刘某回娘家后就再没有返回二人家中,双方及其家人经过多次协商,刘某坚决表示不愿再与曹某继续生活下去,并拒绝返还彩礼。曹某要求刘某向其返还彩礼及“两金一银”,刘某不予返还。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办婚礼”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付给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本案中,曹某和刘某只是举办了结婚仪式,并未领取结婚证,也就没有经过结婚的法定程序,刘某收受的礼金及“两金一银”均属于彩礼,曹某有权要求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