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0期】担保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某日,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了具体还款时间,但小王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后阿江与小王及其父母老王和老赵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王和老赵以其有处分权的坐落于某小区的一处房产抵押,并约定了最终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小王仍不能偿还借款,请问阿江可以要求小王的父母来偿还借款吗?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阿江与小王父母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阿江未能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没有抵押权表明阿江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但该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并不会导致阿江失去请求小王父母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小王父母应在小王不能清偿或不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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