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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134期】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子女是否有偿还义务?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0-11 09:06:01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毛某、余某为余某莎的父母,余某莎与黄某为夫妻关系。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毛某前后共出资70万元为其购房,余某莎与黄某也写了欠条。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后余某莎、黄某夫妻离婚,余某向黄某主张70万元的借款,黄某认可收到70万元,但认为该款项是余某、毛某赠予黄某和余某莎的购房款,没有还款义务,拒绝还款,余某还可以要回这笔款吗?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予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本案中,余某莎与黄某写了欠条,且真实有效,借贷关系成立,且余某莎与黄某无有效证据证明此笔款项为赠予的性质,故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故黄某有义务偿还此笔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