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7期】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是否触犯法律?
基本案情:张某某的儿子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身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需要进行鉴定、评残等问题而中止审理。后张某某组织家属等12人在法院立案诉讼服务大厅要求见承办法官。会见中,承办法官明确答复中止事由后,张某某仍大声谩骂,并指使他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南侧跪下,将其事先准备的死者灵位牌、祭祀用的冥币、金元宝摆放到地面上燃烧。同时发放传单并用手机照相,并对两名法警进行谩骂,伴有推搡动作,造成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秩序严重混乱,法警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控制,张某某及其家属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巧儿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张某某组织家属在法院闹事造成秩序混乱,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