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1期】个人之间借用信用卡消费属于借款行为吗?
基本案情:何某借用骆某的信用卡购物消费累计6.9万元,虽部分偿还,但尚余2.9万元未还。后何某给骆某写了一张欠条,称信用卡欠款由其本人继续偿还。骆某在何某未能及时还款时,归还了上述信用卡欠款,且银行明确规定,个人信用卡不得出租或者转借给他人使用,请问骆某有权要求何某归还欠款吗?
巧儿说法:本案中,骆某出借信用卡本质上属于持卡人以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向借卡人履行支付借款义务的民间借贷关系。虽然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但因为《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该违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无效。因此骆某要求何某归还前款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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