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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145期】房屋中介公司擅自作主导致交易不成会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0-16 09:05:26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宋某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拟购买曲某位于当地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在三方约定的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因曲某临时去外地出差,中介公司负责人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曲某将房屋出售给宋某,该房因系折抵工程款所得,故无房屋所有权证。付款方式为:先付16万元给曲某,等房产证办下来宋某再取公积金付清余款16.5万元。合同签订后,宋某即按合同约定交付定金2万元,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后,以曲某代理人身份向宋某出具了收条,该款一直由中介公司保管,但是在宋某准备向中介公司交付首付款时,曲某得知后坚决要求将原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改为现金一次性支付,理由是自己无法提供正规发票给宋某,按照相关政策,没有正规发票宋某将无法提取公积金支付房屋尾款,双方协商未果。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介公司获得了曲某的授权或授权的具体内容,则中介公司以曲某的名义与宋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曲某不予追认,该合同对曲某不发生效力,但该合同仍属有效合同,故因合同造成的损失应由中介公司承担责任,可对中介公司适用定金罚则,法院遂判决中介公司向宋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