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6期】以押车借款者违约为由索要高额违约金属于犯罪行为吗?
基本案情:某日,黄某根据广告信息来到某商贸公司将其名下一辆轿车抵押借款3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为2700元。合同上借款金额为4万元,黄某实际拿到手2.4万元,扣除款项包括违约保证金1万元,利息、GPS费用、管理费等费用为6000元。合同未约定上述扣除款项及违约责任。事后,该商贸公司景某私自在违约责任部分添加若干条款。三个月后,景某等人至黄某家将抵押车辆拖走,后又发信息给黄某称其因擅自将车开出限定的区域已构成违约,要求黄某拿5万元到公司解决,其中含1万元拖车费。后经协商,黄某出资4.2万元将车赎回,景某等人从中获利1.8万元。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将被判处敲诈勒索罪,本案中,景某等人以拖车扣车为要挟,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侵犯的法益除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外,还包括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人身权和其他法益,使被害人迫不得已支付畸高违约金,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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