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1期】同居关系中,一方生病,另外一方有积极救助的法律义务吗?
基本案情:阿花与阿伟建立恋人关系并同居,同住在阿伟所购房产内。某日晚12点,阿花在家中开始出现腹痛,第二天早上,阿花还是感觉下腹痛,阿伟到药店买药给其服用,第二天中午12点阿花病情加重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大约20分钟左右失去知觉,救护人员到场抢救但无效死亡。阿花父母要求阿伟对阿花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阿伟予以拒绝。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阿花与被告阿伟存在特定的关系,是恋爱同居关系。当女方生病时,男方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阿伟在得知阿花肚子疼长达12个小时内,且在吃药后肚子仍然疼痛的四个小时内,阿伟仅是照看却并未积极履行送医的义务,以致阿花丧失治疗良机而身亡,故阿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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