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2期】原房主隐瞒“凶宅”信息,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吗?
基本案情:苏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购买了一套住房,苏某与房主李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总价款为85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苏某按照合同约定将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某,李某将这套房屋过户至苏某名下,苏某搬进去不久,听说他所购买的这套房子曾经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但李某在房屋交易时,并未将该事实告知苏某,苏某遂向李某提出了退房的要求,但遭到了李某的拒绝。请问苏某可以要求李某退房吗?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本案中,李某向苏某故意隐瞒了交易房屋在之前出租期间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的真实情况,导致苏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苏某有权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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