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4期】短信验证码被窃取后遭遇盗刷,银行是否担责?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24日,李某在某银行开具了尾号为2661的账户,并签署了《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双方协议约定,李某需妥善保管银行卡号、银行电子口令、密码等,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2014年3月24日,李某开通了快捷支付,通过手机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进行身份认证,可进行小额网上支付、转账、缴费。2017年2月3日22时32分26秒至2017年2月4日00时35分04秒期间,李某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收到系统发送的短信验证码及付款码若干,通过此种方式李某借记卡账户发生6笔消费共计9994元。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巧儿说法:依据李某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约定,快捷支付的交易方式为: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交易时,银行首先向预留手机号发送验证码,待反馈的验证码正确后,银行完成付款;李某对通过快捷支付交易方式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银行在快捷支付交易付款时,向涉案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发送了验证码,且收到了正确的验证码,据此完成付款。银行该种做法符合双方关于快捷支付交易方式的安排,并不存在过错,且双方约定该种方式的交易视为李某所为,由李某负责,故李某要求银行返还涉案银行卡消费的9994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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