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5期】为了替娃出头殴打他人的孩子,是违法行为吗?
基本案情:某日,胡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出发,送儿子胡某某去某小学上学。路上,胡某听到儿子说他与同班同学冯某某发生了矛盾。气急败坏下,胡某到达学校,走进教室,不由分说就往冯某某(未满7周岁)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此时正值上课前,所有学生都已坐在教室等候,胡某的行为顿时在教室引起慌乱。学校副校长等人闻讯赶来,试图把胡某劝出教室。胡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对前来制止的老师、保安等人拳打脚踢,造成教学秩序的严重混乱。事后查明,两个孩子之间根本就没有矛盾。请问胡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胡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和家长,用所谓“以牙还牙”的方式在学校大打出手,不问青红皂白就殴打一名未满7周岁的孩子,严重破坏了校园安全与秩序,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