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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158期】丈夫借30万无力归还,妻子是否应共同承担?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1-08 11:41:18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黄某是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某日黄某向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息3%,两个月内还清,尔后,黄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成某经多次催款,黄某均未能还款。无奈之下,成某找到黄某的妻子张某,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借款。张某表示,其对于丈夫的借款一无所知,此笔借款均用于黄某个人挥霍,因此拒绝偿还。请问成某可以要求张某共同还款吗?

巧儿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成某要求张某对30万元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是张某表示此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全部系其个人挥霍使用,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30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无法要求张某对30万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