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0期】儿童玩蹦床受伤 家长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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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日,张先生带着儿子航航(5岁)来到游乐中心的蹦床处玩耍。后因航航说胳膊疼,张先生便带着儿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骨折,后航航在某儿童医院做了手术。在儿子航航手术后,张先生便与游乐中心实际经营人进行联系,但对方认为是张先生未能看好孩子导致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经调查,蹦床的位置为监控死角,工作人员平时会通过巡视的方式进行安全管理。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游乐中心作为管理者,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航航的受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航航事发时年仅5岁,为无行为能力人,张先生作为航航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事发当时张先生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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