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3期】拾得他人手提包错还失主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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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于某下班途中,偶然拾得一个手提包,内有一部平板电脑、一个钱包。钱包里有3000余元现金及黄某的身份证。于某在原地一边高喊一边等待失主时,恰巧有人前来认领。见对方就电脑颜色说得有些相似,现金大体吻合,因急于回家,没有核实其身份,也没有留下其相关信息,便将手提包交还给对方。不承想,没走几步便有人手持黄某的驾照找上来,于某核实身份发现其为真正的失主。回头想追刚才给错的人,对方已不知去向。见于某无法归还,黄某一再坚持要于某赔偿。
巧儿说法:《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即,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义务,《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交送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于某既未核实冒领者身份,也没有留下冒领者的相关信息,便轻易将手提包交出,当属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并使真正的失主黄某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无疑具有主观上的重大过失,故对黄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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