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7期】擅自出借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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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安情:李某系某单位销售人员,负责本单位货物销售、货款催收等工作。某日,李某收到某公司给其单位开具的一张1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未按规定交回公司,私自转借给朋友王某。后王某将承兑汇票作为借款质押给他人。后李某所在单位与某公司对账中发现该承兑汇票已收但未入账,遂报案。公安人员从票据持有人手中将该承兑汇票追回。
巧儿说法:根据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中规定:“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币证券的一种,属于“有价证券”。本案中,李某将承兑汇票挪用给王某,王某用其作为个人借款的质押,李某的行为已使该承兑汇票及票面钱款处于风险之中,侵犯了其单位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权,且其为主观故意为之,故应以挪用资金罪对李某进行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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