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9期】通过网络拟定电子借款协议代替借条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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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与江某是多年的朋友,两人都在温州务工,某日江某打电话向李某借款1万元,因为两人不方便见面,李某便想到通过某公司开发的 “借条”应用软件,以软件中的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借款协议,然后通过手机银行APP转钱给江某,借款到期后,江某一直没有偿还,并以自己未出具欠条为由拒绝还款。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电子证据,亦称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其作为案件证据时需经过严格的审查。本案中,江某通过应用软件向李某出具“借条”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如果李某可以出具经软件开发平台盖章的确认文件,则可以认定为有效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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