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2期】近亲属均不在人世, 脑瘫青年监护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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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程某生于1988年,居住在大庆高新区一街道社区。其患有先天性脑瘫,生活一直无法自理,且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程某的父母因病相继去世,留下一栋房产及近百万元存款,并把脑瘫独生女留给了其小姨,由其小姨暂时代管,但包含其小姨在内的程某的亲属均不想承担监护程某的责任。请问可以由谁来承担程某的监护责任呢?
巧儿说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案中,程某无配偶、无成年子女,父母均已离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程某所在社区同意担任程某的监护人,且程某的小姨对此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由社区作为程某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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