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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174期】急救车延迟到达,是否要对伤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15:08:01 浏览次数: 【字体:

(点击上方即可收听本期节目)

基本案情:某日,江苏市民陈女士驾车送正在苏州某大学读大一的女儿余某去学校的路途中,与赵某所驾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余某颅脑损伤,陈女士当场吓晕,13时36分,赵某拨打了南通市急救中心的报案电话,急救中心随即与“110”核实情况,“110”称未接到该手机号的报警电话,后经多方协调, 13时52分急救中心告知已派车去现场,并于26分钟后到达事故现场。但余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女士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女士认为急救中心派车延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与急救中心沟通中,遭到拒绝。

巧儿说法: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急救中心在接到报案后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处理,但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延误派车的情形,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基于余某重伤的情况,即便及时就医也并不一定能抢救成功,急救中心应从人道主义及自身存在的管理瑕疵角度出发,给予余某家属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