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9期】老人过世子女可以其名义出卖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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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先生的父亲王老先生已经死亡,其生前从自己工作单位以标准价购买了门头沟区一处楼房,并支付房价款,房产证登记在王老先生名下。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另一个儿子,即王先生的弟弟王某与买家朱某于2003年达成合意,将王老先生该处房屋以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后王某以王老先生的名义与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在协议下方加盖王老先生的个人名章,并持该章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朱某名下。王先生找到其弟弟及朱某,认为其弟弟不能以父亲的名义出卖房屋,要求朱某返还房屋未果。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买卖合同以王老先生名义签订,但合同签订时王老先生已经死亡,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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