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2期】代替他人考试是犯罪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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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驾校考生张某通过老乡打听到某驾校教练马某电话,请求其帮忙通过科目四考试,并承诺愿意给他5000元好处费,马某欣然答应。张某通过他人给马某送去5000元,马某找驾校负责人王某帮忙,并给其3500元好处费。之后,王某便安排驾校学员杨某(已另案处理)替张某参加科目四考试。考试当天,马某将张某准考证和身份证给了杨某,杨某进考场参加了考试。等杨某考完,在签字确认考试成绩阶段露出端倪,被监考人员发现替考,随即被警察带到公安派出所,请问张某、马某、王某、杨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吗?
巧儿说法: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代替“驾考”适用该规定。依据该规定,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两大类,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马某、王某、杨某、均参与了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张某作为被代替考试者,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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