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4期】妻子患精神病,男方可以隐瞒实情与其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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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女)与金某(男)登记结婚。后王某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住院治疗,至今未康复。某日,金某带王某至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民政局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不久,王某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无效为由,代理王某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本案中,因王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金某擅自带王某至民政局处办理离婚登记,依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受理。故离婚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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