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8期】赠与房产属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基本案情:张三和李四为夫妻,张三接受王五赠与一住房一套,赠与书中写明:“王五自愿意将某小区6栋405号房赠给张三”。张三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张三和李四要求离婚,对此套房屋的归属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五并未到场作证,请问此项财产应该怎么分割呢?
巧儿说法: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并结合该法第17条“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一般应当认为受赠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本案中,如果张三认为该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的,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张三承担,即除了提供赠与书外,还应当由张三申请赠与人到庭作证,王五不能到庭,张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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