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9期】发生医疗纠纷,可否拒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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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患者刘某因肝硬化在北京某医院治疗,后病故,医疗费共计46万元,已预交20万元,欠费26万元。患者之妻关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付住院费用,如有拖欠由本保证人负责清偿。后因此款未还,院方要求关某偿还欠款及利息,关某以手术方案是医方极力推荐,且医方承诺手术费用不超过20万元,术后患者病情恶化为由拒绝再付款。
巧儿说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患方刘某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虽然患者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但并不能成为其拒付医疗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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