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5期】私扣货款抵偿欠薪是犯罪行为吗?
(点击上方即可收听本期节目)
基本案情:余某在一家公司当业务员。由于公司效益不好,拖欠员工不少工资。半个月前,公司委派她到一家单位收取18万元货款。她收到货款后,考虑到公司拖欠她19000余元工资而此前多次索要均没有结果,她便决定采取自我救济措施拿到这笔欠薪。她的做法是:未经公司同意,在自行扣除全部欠薪并写出相应说明后,将余款及说明交给公司财务处。公司知道这件事后,以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占有公司数额较大的货款为由,多次强令她交出,余某不从。
巧儿说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数额较大以上、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占有。本案中,虽然余某曾经实施占有行为,但其只是希望借此收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并不希望给公司造成损失,尽管这种做法存在不当或过激之处,但也并非毫无理由、毫无根据地处分公司货款,因此余某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