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6期】准公婆给钱买房,分手后要归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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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的情侣小金和小晴,相识相恋,相约一年后结婚,作为准公婆的小金父母汇款40万元给小晴买房并登记在了小晴名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道扬镳。小金父母无法接受40万元“打水漂”的结果,与小晴协商要回房产未果。请问小金父母可以要求小晴返还房屋吗?
巧儿说法:《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小金父母以儿子和小晴结婚为条件汇给小晴40万元,这笔钱形式上是赠与,但该赠与是以小晴和小金结婚为条件,故该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小晴未与小金结婚,意味着所附条件未成效,赠与合同不符合所附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小晴需承担返还房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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