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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201期】离职后遭新公司拒绝入职,新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1-19 17:28:01 浏览次数: 【字体:

(点击上方即可收听本期节目)

基本案情:某日,甲公司找到李先生约谈入职事宜,期间仅承诺了转正后的工资,并没有谈到试用期工资(甲公司试用期工资为转正之后工资的80%)。后李先生按甲公司要求向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当晚收到甲公司的入职通知。因入职通知中所涉试用期工资标准与此前约谈标准不同,其多次与甲公司沟通。几天后,李先生询问甲公司相关人员何时办理入职,被告知不用过来了。李先生认为,甲公司此前作出录用的承诺,后来又反悔,导致其失去工作及收入,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失业3个月期间的损失45000元。甲公司拒绝赔偿,双方产生纠纷。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向李先生发出入职通知,该行为在法律上系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且不得撤销,但是双方在最后一次关于试用期薪资的电话沟通中,李先生询问是否可以按时办理入职手续,甲公司给予了否定回答,该答复属对此前入职要约的撤销,违背了法律规定。后李先生为了入职甲公司而与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却遭到甲公司的拒绝入职,其直接导致了李先生失业,故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