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2期】借款38万元扩建公司到期不还钱 个人与公司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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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广告有限公司独资经营者袁某为扩建公司向王先生借钱38万元,并出具了欠条,载明了借款数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款到期后王先生多次催要未果,后来该公司却突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袁某称借钱是为公司建设,该公司则认为38万元是袁某个人行为,双方相互推脱责任,请问王先生可以向谁要回此笔借款呢?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理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袁某在为王先生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了借款数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由于袁某在借条中未载明借款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因此,袁某与公司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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