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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207期】网络不是法外地 言论不实受惩处 发布信息需谨慎——案例之三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2-25 17:00:57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回顾:    

1月31日,镇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网民一男子在其微信群粘贴“通知:大家注意了,车牌号甘M03H07这个车昨晚从武汉回来,车上的人确诊了偷跑回来 的,武汉警车一直追踪到甘肃附近丢失。大家看到及时报警,希望大家留意此车牌号,转发各个群,朋友圈,以免更多人受到传染。”的不实疫情言论。

镇原县公安局立即组织网安大队、中原派出所民警展开调查发现,刘某在刷手机时,随意粘贴、修改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转发在微信群,引起其他网民大量转发,并造成一定恐慌。当天下午,民警将刘某在其家中抓获,经询问,刘某对其在微信群上发布的不实言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镇原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随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法律分析:    

1.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自此,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工作纳入了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治轨道。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首先适用的是公共卫生专业防治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其次是应急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此外,还会适用一些相关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县公安局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查清事实,公开公正,对散布谣言者批评教育,做到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典型意义:    

以上案例是将执法与普法紧密结合从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以案释法”解析典型案件,社会普法效果显著。案例中,公安部门注重执法,也注重普法,并重点针对公民散布谣言开展法治宣传,以案释法,向社会大众宣传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公民对言行的谨慎性。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了提升普法效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和适用的一些相关性法律方面进行梳理,通过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最大限度的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普法方式直观易懂,社会普法效果显著。

二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公安部门认真履行主管职责,把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在对案件的参与、调查和执行中,不仅强化当事人自律意识,而且使其知晓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行将受到严厉处罚,使其通过对利用、惩罚与社会责任的衡量,自觉抵制违规违法行为,规范个人行为,为全社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营造良好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