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9期】网络不是法外地 言论不实受惩处 发布信息需谨慎——案例之五
1月31日14时许,庆城县蔡家庙乡农民史某某(男,汉族,现年37岁,小学文化程度)驾车从家中去庆城,途径蔡家庙乡赵家坡疫情防控检测点时,无视现场执勤民警停车警示,拒绝接受体温检测,强行冲卡逃逸,执勤民警驾车将其截停后,史某某仍不配合,并对现场执勤民警进行辱骂踢踹。
史某某被强制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庆城县检察院批准,被庆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庆城县公安局、检察院提醒,当前全国都在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有人都要以疫情防控大局为重,严格约束个人行为,任何影响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肃处理,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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