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3期】好意搭载行为,致使搭载人死亡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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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摩托车搭载了章某,后因操作不当造成二轮摩托车车头撞击到路边隔离带,导致章某从摩托车后座甩出后倒地。李某为逃避自身责任,自行驾车逃逸。后章某被大货车碾压,当场致死。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明知不履行其先行行为产生的法定义务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章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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