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3期】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是否高于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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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叶某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叶某一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某二在家务农,结婚后与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某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其遗产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继承。后小儿子叶某二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住省城。叶某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其生养死葬,叶某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
巧儿说法:
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叶某对其所有的三间房屋的前后两次处分行为,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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