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4期】介绍他人非法收购穿山甲,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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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介绍他人购买穿山甲。陈某到高某入住的公寓,高某等人提供穿山甲死体一箱交由杨某验货。次日,陈某陪同杨某按照约定到某地,杨某以41.75万元向高某等人购得穿山甲死体20余箱(每箱装有穿山甲死体至少4只,合计达80只以上),共重747公斤。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陈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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