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5期】疫情期间销售伪劣产品,应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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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方某某批量采购白色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销售,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经检验机构检验,该批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方某某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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